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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北朝时商品交易额大的如田宅、奴婢、大牲畜、木材等买卖仍要立

2022-07-30 10:14:24 发布 浏览 632 次

南北朝时,商品交易额大的,如田宅、奴婢、大牲畜、木材等买卖,仍要立券。惟券有质券卖券之分。质券可以作为将来取赎的凭证,卖券则不能取赎。买卖驴马等所立文券是写在纸上的,而不是用竹木制成的。文券似乎也无固定格式,有时写得很长。

凡有文券的大买卖要抽收%的“估税”,卖方出%,买方出%,叫做“输估”。无文券的小买卖也要值百抽四,叫做“散估”。

贸易时间有限制,市按时开放和关闭。市楼上悬鼓击之以开市和罢市。南北朝时,北魏首都洛阳,“〔建春门外〕阳渠北有建阳里,里有土台,高三丈,……上有二层楼,悬鼓击之以罢市”。至唐代,仍如此。“凡市,日中击鼓三百以会众,日入前七刻,击钲三百而散”。

开市前,不许进入,罢市后,不准滞留,违者叫犯夜,要受到法律制裁。所以没有开市时,有急事也得在外面等待鼓声。(郑子)既行,及里门,门扃未发。门旁有胡人鬻饼之舍,方张灯炽炉,郑子憩其帘下,坐以候鼓。(沈既济《任氏传》)汉代,没有夜市,若夜间到市场上去买东西,就会被人认为不正常。

京城夜晚开市,须经皇帝特许。唐神龙年间(),京城于正月望日举行灯会。允许十四、十五、十六三日夜间坊市开门。后曾一度改为正月十七、十八、十九日开坊市门。四川新都县出土的市集画像砖重门夜开……自今已后,每至正月,改取十七、十八、十九日夜,开坊市门,仍永为常式。

(元〔玄〕宗《令正月夜开坊市门诏》,《全唐文》卷三二)这个制度因时局不靖曾经中止,至五代又恢复。

开平三年()正月诏曰:近年以来,风俗未泰,兵革且繁,正月燃灯,废停已久。今属创开鸿业,初建洛阳,方在上春,务达阳气,宜以正月十四、十五、十六日夜,开坊市门。一任公私燃灯祈福。

(《旧五代史·梁太祖纪四》)

唐代,有的城市有时似乎已有夜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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